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设立暂行办法
(2009年4月24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一、为科学、合理地设立研究会,更好地发挥研究会在繁荣法学研究方面的主阵地作用,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研究会应当根据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实际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实际需要和新型法学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并符合以下条件: 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与已有研究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基本不交叉、不重叠。 在该研究领域有相当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 三、研究会的设立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并决定。 中国法学会理事十名以上联名也可向中国法学会提出设立研究会的建议。 四、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并决定设立研究会,应当事前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征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五、理事联名提出设立研究会的建议内容,应当包括: 建议设立的酝酿过程; 建议设立的理由; 拟研究的对象和领域; 该研究领域目前的研究状况和研究力量; 研究会的组织规程草案;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的建议方案;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名誉会长、顾问的建议人选。 六、理事联名提出设立研究会的建议,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交由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再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设立。 七、研究会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设立后,应当组成筹备组进行筹备,并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民主选举产生研究会的领导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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